高层建筑设置防烟、排烟设施的范围
1.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。
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;
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;
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。
2.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:
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,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;
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,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;
⑶封闭避难层(间);
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。
《规范》规定:风管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,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。风管漏风率宜采用10%(对于一般送排风系统)玻璃钢风管总长度50m以下时,其漏风率通常要达到 8-10%, 风管总长度增加时,漏风量要适当增加,当管内静压为500Pa时,风管单位面积漏风量为6m3 /h.m2 。
镀锌螺旋: 风管总长度50m以下时,其漏风量通常要达到 8%,风管总长度增加时,漏风量要适当增加。
风管
(1)应在建筑物围护结构施工完结,以及场合整理完结后进行风管的装置。
(2)装置风管前,应对风管的方位,标高以及走向等进行复核,要契合规划请求,预留孔的方位应准确,孔洞的巨细应大于风管外边尺度的100mm及以上。
(3)风管转移时应避免发作碰撞或摔打,避免损害风管。装置前应整理掉粉尘以及杂物,装置过程中如有中止,应关闭风管口,以防有灰尘及异物进入风管。
(4)风管的接口不能装置在墙内或楼板内,风管内不能敷设管道、电线以及电缆。
(5)风管如果是运送的气体,或者是处于这种环境中,那么应有必要的接地办法进行防护;如果是运送温度高于80℃的空气,则应采纳必要的防护办法。
(6)风管的底部不宜有拼接缝,如有应做好密封处理。
(7)风管如要穿过楼板或墙体,则应运用预埋管或防护套管,它们之间还要有柔性资料进行封堵。
(8)风管与设备相连接时,其连接处应有柔性短管,长度为150—300mm,或者是规则的长度请求。
(9)风管测定孔的方位应选在不发生涡流的区域,且要便于丈量和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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